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联动处置机制如下。
一、联动处置事项
(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联动处置机制及分工
对上述事项建立局内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部门依职责范围强化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形成内部联动,实现齐抓共管,努力达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良好局面,为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分工如下:
(一)局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房屋建筑项目联动处置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项目会同联动部门进行联合处置。
(二)局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处: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房屋建筑项目中涉及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项目会同联动部门进行联合处置。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保证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形式,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或保证保险等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若建设(开发)单位有拖欠工程款行为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对其新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担保金额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予以调增。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可按照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结果确定履约担保额度。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施工企业,可对履约担保额度给与30%-40%下浮,对信用考核结果较差的施工企业,履约担保额度可予以不超过50%上浮。履约担保额度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支付担保。被保证人应向受益人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原件。担保文件为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建设单位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人出具的支付保函。被保证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和担保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被保证人和保函受益人应及时将保证文件原件退还保证人。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受益人被拖欠工程款的,受益人应凭担保文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欠款。建设单位未于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实施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处罚实行部门联动,处罚结果与社会信用平台系统共享。
(三)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在接收到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局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处涉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告知单后,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联合处置。
(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协助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局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房屋建筑项目联动处置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人工费拨付、建设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通过联动单的方式告知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发现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通过联动单的方式告知局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单位和项目配合相关处室进行联合处置。
(五)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供热、环卫、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以及权限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跨区市的、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以及次高压(含次高压)以上的燃气工程等项目联动处置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用考核扣分、通报批评、暂停施工等处理。
三、相关要求
(一)局内各联动部门要以切实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落实中的难点和堵点为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合力,营造我市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
(二)各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施工单位,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营造公平和谐稳定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建立制度执行。
附件:联动告知单模板.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7日